建筑行業(yè)現(xiàn)行相關稅收政策及優(yōu)惠措施
- 發(fā)布時間:2019-06-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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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(yè)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》
1.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,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。
2.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,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。
3.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,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。
建筑工程老項目,是指:
(1)《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》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;
(2)未取得《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》的,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。
二、《納稅人跨縣(市、區(qū))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》
納稅人跨縣(市、區(qū))提供建筑服務,按照以下規(guī)定預繳稅款:
1、一般納稅人跨縣(市、區(qū))提供建筑服務,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,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,按照2%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。
2、一般納稅人跨縣(市、區(qū))提供建筑服務,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,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,按照3%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。
三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
1、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、機器設備、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、安裝服務,不屬于《營業(yè)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》第四十條規(guī)定的混合銷售,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,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。
2、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(qū)范圍內跨縣(市、區(qū))提供建筑服務,不適用《納稅人跨縣(市、區(qū))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》
1.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,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。
2.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,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。
3.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,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。
建筑工程老項目,是指:
(1)《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》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;
(2)未取得《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》的,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。
二、《納稅人跨縣(市、區(qū))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》
納稅人跨縣(市、區(qū))提供建筑服務,按照以下規(guī)定預繳稅款:
1、一般納稅人跨縣(市、區(qū))提供建筑服務,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,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,按照2%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。
2、一般納稅人跨縣(市、區(qū))提供建筑服務,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,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,按照3%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。
三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
1、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、機器設備、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、安裝服務,不屬于《營業(yè)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》第四十條規(guī)定的混合銷售,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,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。
2、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(qū)范圍內跨縣(市、區(qū))提供建筑服務,不適用《納稅人跨縣(市、區(qū))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》